2004年9月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物业有权行使墙体租赁权?
慕雨

  时下,就连高楼大厦的墙面、屋顶也都被穿上了色彩缤纷的广告外衣。那么,墙面、屋顶的广告租赁权究竟谁说了算,建设单位,物业管理部门,还是业主?近日,全国首例侵害墙体租赁权纠纷案,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,物业管理部擅自出租墙体的行为构成侵权。
    2002年12月16日,德清县农业局依法取得了位于该县武康镇永安街东湖大厦第6层建筑面积近1500平方米的房产。2003年9月中旬,农业局蓦然发现办公楼楼顶竟竖起了二百多平方米大的广告牌。经了解,东湖大厦物业管理部门深越物业管理部将农业局所在的6楼朝南屋顶出租给了广告公司,用于安装广告及广告设施。深越物业管理部是一家成立不久的个人独资企业,至今尚未取得国家建设部规定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资质。与东湖大厦的建设单位签订完东湖大厦前期物业管理聘用合同后,深越物业即与德清县内的一家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告位租赁协议,租期3年,租金2万余元。
    法院经审理认为,我国《物业管理条例》明确规定,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,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。因此,东湖大厦屋顶立面应属大厦全体业主共同共有,在未征得大厦业主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,建设单位尚不享有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,何况是物业管理部门更无权擅自处分。但是,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,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,深越物业与广告公司之间签订租赁协议,作为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农业局无权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。法院最终驳回了农业局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,同时指出,深越物业与广告公司之间的租赁行为,已侵害了东湖大厦全体业主对大厦共用部位所享有的所有权、使用权,构成侵权,东湖大厦全体业主可以另行提起侵权之诉,要求停止侵害。(慕雨)